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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 时间:2025-04-05 10:02:16 来源:玉柱擎天网 作者:黑河市 点击:87次

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此乃三赦。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8条用两款对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作出不同的规制表达。由于指导性案例发布机关的法律地位不具有隶属关系,因此,统一法理和司法理念需要创新型的制度建构,对此可设立国家案例指导联席会议制度,以利于提升指导性案例规范化体制机制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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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些动机同样可能造成越轨。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文本结构由标题、关键词、要旨、基本案情、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指导意义和相关规定等要素构成。基层法院的判案质量决定了我国司法的整体水平,源自基层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是对我国法院基层属性的反映,呈现了我国司法在裁判规则、说理表达和司法权威等方面的统一性。2.指导性案例的理由结构。三、指导与价值 对指导性案例科学说理问题的讨论要回到指导性案例司法效力问题上,这一问题是指导性案例规范说理的组成部分。

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论否定了指导性案例的独特价值,打破了释法与说理之间的司法平衡技艺。指导性案例98号在裁判要点中对该案作出了见义勇为的归纳。然而,作为法定名词的指导性案例没有呈现出一致性表达。

最高人民法院对指导性案例文本的垄断是一个事实问题,也是作为准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性案例规范性的必然结果。指导性案例的非裁判性指明了指导性案例的文本属性。法理理由是被推定适用于所有案件的理由。指导案例141号的一、二审裁判理由高度一致,均指出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

摘    要:指导性案例文本的非裁判性、说理性和底层逻辑赋予了指导性案例独特的指导价值。由于指导性案例发布机关的法律地位不具有隶属关系,因此,统一法理和司法理念需要创新型的制度建构,对此可设立国家案例指导联席会议制度,以利于提升指导性案例规范化体制机制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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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使用判例或判例法容易产生歧义,案例指导制度比较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凯尔森规范等级体系说排除了非实证理由的规范体系,裁判的有效性来自于高位阶规范。以裁判规则为重心,将指导性案例规范性问题置于裁判规则、案例体系以及更为抽象的司法规则之下,彰显指导性案例统一适用法律规则的功能。45指导性案例母本案例的裁决者没有创制法律规范,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通过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宣示一种司法审查权。

更重要的是,它与不得拒绝裁判的法治内在品质相悖。司法性认可虽然不创制法律规则,但它将非法律理由引入指导性案例的理由结构之中,打通了案例理由与其他类型理由之间的界限,丰富了按理说的内涵。增加指导性案例规范研究新维度。从法理角度看,案例制度以司法判例为规整对象,注重既定判决对后续裁判的作用力或影响力,将自发生成、事实意义上的影响力制度化,进而转变为一种规范的形态,使作为既定判决的司法判例由一种影响性判例转化为规范性判例。

32然而,对中国传统社会非成文法效力的重视并不意味着案例自身价值的提升。(三)指导性案例与具有指导性作用的案例 基于司法案例类型化、司法判决既判力和类比推理的法律技术等因素,一般性案例也具有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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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对于经过讨论才形成的指导案例,倘若公布讨论过程和不同意见,那将会对指导案例的形成和完善提供更为广阔的视野。(一)裁判要点与指导要点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角度看,指导性案例参照效力参照的对象只能是裁判要点或裁判理由。

个案、类案和指导性案例因不同的根据或依据而具有了各自的特性,但它们也具有同一性,这种同一性是通过说理来完成的。值得注意的是,有的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在其文本中不仅凸显了指导意义,也披露了指导意见过程中的不同意见,这是说理民主在执纪执法案例中的具体体现。人心常情和人伦情理体现的是朴素正义,它们看似在法律之外,其实却构成了法律精神,是真正的法律公正。一、文本与理由 指导性案例的文本结构确立了指导性案例的存在形式,产生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指导性案例的文本垄断局面。指导理由不是对裁判理由的简单的编辑和整理,而是体现了法理理由的理由。(二)指导性案例的说理性 对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属性的错误认知还表现在将指导性案例视为司法解释的再造形式。

理由是规范中的规范,是作为道理的规范和作为根据的规范。如果将判例法国家的判例概念原封不动搬到中国,恐怕很难在中国古代找到与之相吻合的法律现象,容易导致古今词语对接的错误。

道理是一种根据,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依据。29二是法理理由是融合了共同价值的法学表达,它与伦理理由、道德理由、自然理由或其他理由并行不悖,或是这些理由在法律上的体现。

可以看出,指导性案例是我国法律系统新产生的法律术语,这一名词本身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都不存在,也不存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词汇中。依照统一法律规则和裁判规则而产生的案例都是统一适用法律的载体形式,也预示着我国指导性案例底层逻辑的自洽性。

其一,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确立了审判和裁决分离的司法权配置格局,由非审判人员参与案件讨论并共同裁决案件的行为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遵循强化司法说理 钱穆说:中国思想之主要论题,即在探讨道理,……中华民族,乃一极端重视道理的民族。换言之,指导性案例文本结构中的裁判要点是裁判理由的摘要式表达,而裁判理由是裁判要点的展开。指导性案例的母本案例是指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整理加工,进而上升为指导性案例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案例。

由九个法官组成的最高联邦法院行使具有立法性质的司法审查权,九名法官或五名法官认为某一决定违反宪法,即使这一决定出自政府其他部门的深思熟虑并为一般公众所接受,仍然有权加以否定。通过正案例之名获得好案例之体是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之举。

第一,混淆裁判依据与裁判理由。案例指导制度是新时代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成就。

58作为新型的特殊案例形成机制,指导性案例提供了推进司法民主发展的新的突破口。五、扩展的讨论 本文对十余年来我国指导性案例制度实践进行检视,得体的指导性案例文本意在实现指导性案例说理的法意,以便保持指导性案例文本意与形的辩证统一,使指导性案例文本既不得意忘形也不得形忘意。

48不论简或繁,说得过去还是说不通,任何案件都有其裁判理由。对某个案例的欣赏式评论,都可能产生将一般性案例变为参考性案例的动因。对于指导性案例法理理由的制度转化建议着眼于强化案例指导制度衔接机制、拓展指导性案例的规范研究内涵以及推动我国司法说理新结构的形成等方面。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法律现象,案例指导的自然作用是由案例所具有的内在的原生功能决定的。

填补漏洞说是释法说的法理表达,对确认和深化立法原意具有重要作用。对不法的否定理由是一种适用于所有案件的法理理由。

传统司法哲学是法律实证主义在司法领域的再现,其通过阐释一种法律禁恶的功能而彰显法律的有效性和重要性,即违约、侵权和犯罪等法律制度及其司法实践以禁恶为导向和最终目的。二是按照讨论的实践问题类别,将实践哲学分为价值理论、规范理论和归责理论等。

在生效期到来之前,允许社会各界对候选案例进行评判,也可以将候选案例交由一个由相关专业法学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作最后的学理审定,以便获得更多来自司法以外的声音和建议。首先,裁判理由是指个案理由,指导理由是类案理由,法理理由则是超越了类案理由的理由。

(责任编辑:枣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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